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关税税则将做到更进一步调整 (2007年12月21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后,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将更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主要牵涉到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为税率、协议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 在最惠国税率方面,明年将继续履行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允诺,更进一步减少鲜草莓、对苯二甲酸等45个商品的进口关税;之后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执行1%的配额税率;之后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施滑准税,并对滑准税公式不作更进一步完备;对冻鸡、啤酒等55种商品之后实施从量税或填充税。
调整后,2008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值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值税率为8.9%。 为有效地充分发挥关税在反对农业生产、增进经济发展方式改变、优化经济结构和增进贸易均衡方面的宏观调控起到,明年将对600多种商品实施进口暂定为税率,主要还包括煤炭、石料、燃料油等资源能源类产品;多晶硅、柴油发动机等最重要原材料和关键设备及零部件;X光片、人造血浆原料、家用电器等与公共卫生涉及的产品及部分家居生活用品等。之后对进口天然橡胶实施自由选择税。同时,更进一步容许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之后以暂定为税率的方式对煤炭、原油、金属矿砂等产品征税出口关税,并将对木浆、焦炭、铁合金、钢坯、部分钢材等生产能耗低、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税或提升出口关税。
此外,之后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化肥出口征税季节性关税。 为不断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增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将依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议、《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较低的协议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加密切经贸关系决定框架下,之后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之后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0国、利比亚等5国,共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为更进一步实施产业和税收政策,适应环境科学技术变革和强化进出口管理的必须,在合乎世界海关的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商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展开了调整,我国2008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7年的7646个减至775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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