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浙江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卸任审核实施办法(全面推行)》(全称《办法》),标志着浙江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卸任审核制度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办法》具体,浙江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该遵守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还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开发利用;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和环境提高;森林、草原、荒漠、河流、湖泊、湿地、滩涂、海域等生态系统的维护和修缮,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的事项。《办法》拒绝,对被审核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展开综合分析,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好、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核领导干部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办法》拒绝,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创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卸任审核结果、排查实施情况等通报制度,探寻和实行审核结果公告制度。
对审核找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明确提出的审核建议,不应严肃研究、及时解决问题。被审核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核排查第一责任人。根据《办法》,浙江省对任期内相当严重损坏自然资源资产和毁坏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将实施终生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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