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春中通讯员常亮黄兆峰)在目前的北京餐饮市场,供应商通过与餐饮企业签定进店条款,容许餐饮企业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早已沦为一条“潜规则”。通过一起案件的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回应,这种不正当竞争不道德违背了我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影响了长时间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4日,在该案宣判的同时,法院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书,敦促其尽早公安部门此类不道德。
这起案件的原告北京碧盛伟业商贸中心(下称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龙洲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约誓约,商贸中心向万龙洲公司获取“天山雪”牌系列乳制品,在万龙洲公司的经营场所(四惠桥店)内专销,万龙洲公司不得销售其他奶制品、果乳饮料和活性乳酸菌产品,有效期从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合约签定后,商贸中心缴纳给万龙洲公司销售反对费3万元,并于2006年2月27日开始,向万龙洲公司相继供货。
2007年1月20日,万龙洲公司开始在四惠桥店销售“完达山”牌系列奶制品。原告于2007年1月29日以被告债权人为由,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指出,被告万龙洲公司的不道德已包含债权人,不应归还原告获取的销售反对酬劳。但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找到,这一合约誓约违背了我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容许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不道德归属于阻碍公平竞争的不道德”的规定,影响了长时间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东城区法院在案件宣判的同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书,请求工商局依照法律法规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展开公安部门,并将公安部门结果函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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